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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909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
           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
           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
           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
           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
           元罰鍰。

延伸閱讀:

[孫穗芬條款] 政院10日通過交通部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 小客車後座強制繫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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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條文通常和立法院公報相同)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85291  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 2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
           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
               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
               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
               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
               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
           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
           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第 4 條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
           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
               、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四、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
               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
               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
           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

第 7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
           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第 8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
           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
           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第 9 條    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當月無銷售
           價格者,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為準;其無上月或最近月份
           之銷售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銷售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或無類似貨
           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作為銷售
           價格,俟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調整徵收之。

第 10 條   進口特種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
           前項特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應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
           額及營業稅額後計算之。

第 11 條   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依第八條規定之銷售價格,
           按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

第 12 條   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徵之稅額,依第十條
           規定之完稅價格,按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

第 13 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
           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營業時,應於事
           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前項產製廠商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後為之。但因合併
           、增加資本、營業種類或營業地址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他遷不明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
           其登記。但經查有欠繳稅額或違章未結之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

第 14 條   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稅額應於統一發
           票備註欄載明之。

第 15 條   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
           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
           價格及應納稅額。
           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
           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
           ,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
           額。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
           賣或變賣尚未完稅者,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之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
           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進口特種貨物應徵之稅額,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之;
           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17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向其總機構或其
           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特種貨物
           坐落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勞務,應分別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
           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第 18 條   納稅義務人屆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申報期限未申報或申
           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
           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營業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
           之:
           一、未設立帳簿、帳簿屆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
               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二、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
               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
           產製廠商屆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報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
           於三日內繳稅補辦申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
           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前項產製廠商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
           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第 19 條   依本條例規定核定補徵之稅款,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第 20 條   產製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
           未補辦或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

第 21 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
           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
           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
           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 22 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
           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第 23 條   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
           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三倍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四、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五、其他逃漏稅事實。

第 24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
           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 26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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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5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7會期第 9  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以總統公布為準)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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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順利三讀通過  

圖:擷取自公視晚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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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導,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今(4月12日)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奢侈稅)排入15日院會討論事項第1案,在朝野黨團無異議前提下,最快15日逕入二讀、進行三讀程序。按照規劃,行政部門可望在6月1日讓奢侈稅上路,比原訂的7月1日還提前1個月。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謝國樑中午在程序委員會表示,大家相當關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國民黨團建議列為15日院會討論事項的首案,當天順利二、三讀。他也要求,財政部應儘快訂定施行細則,儘速上路。他說:『那我們黨團非常希望這個案子能夠在禮拜五順利二、三讀,所以我們也呼籲朝野政黨一起對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做最後努力,讓禮拜五的二、三讀能夠順利。』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也支持修法,表示一定會讓法案順利通過。他說:『會通過,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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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精簡人事,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法是政府組織改造的基本法之一,目的是用來活化組織、加強行政效率,未來政府可設立行政法人,以便讓政策執行更具彈性與效能,並適當縮減政府規模,同時可引進企業經營精神。目前預定五個行政機關將改造成行政法人機構。7年前先行改制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兩廳院),在行政法人法尚未通過前,先行以行政法人組織試行,是最早實施行政法人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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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內容

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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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王姓男子住豪宅卻不得安寧,因樓上陳姓住戶的兒子常在深夜吵鬧、踱步,他和妻子「被吵到快瘋掉」,時間長達三年,夫妻長期失眠,向法院訴請賠償,桃園地院以樓上住戶確實造成樓下鄰居難安寧,判賠十三萬元,為少見維護安寧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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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民眾喜歡在網路上交易寵物,網路寵物交易,看似方便,其實已觸法。北市府動保處表示,賣方若未標示許可證字號,已違反動物保育法,最高可罰7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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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通過的社會救助法將在今年7月1日上路,中央、地方必須提出相關配套子法。內政部表示,內政部內部行政作業將在4月底完成,6月底公布,其他相關部會以及地方子法則會在5月底前擬定,接下來會進行子法、資訊系統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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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過80年 國立編譯館將褪入歷史.JPG    

圖/擷取自公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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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資料來源:行政院
中華民國 100 年 3月 10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 
送立法院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總說明
鑒於現行稅制下,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另高額消費帶動
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營造優質租稅環境,
以符合社會期待,有對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加徵稅負之必要,爰參考美國、新加坡、
南韓及香港之立法例,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所徵收之稅課收入,循
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要點如下: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規定特種貨物與勞務之項目。(草案第二條及第五條)
三、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持有期間之內涵。(草案第三條)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草案第四條)
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免稅範圍。(草案第六條)
六、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草案第七條)
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基。(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八、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額計算。(草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稽徵程序。(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
十、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處之行為罰及漏稅罰。(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
十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及該稅課收入之運用
      原則。(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二、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二十六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
           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
               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
               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
               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
           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
           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第 4 條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
           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
               、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四、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
               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
               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
               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或緊急醫
           療救護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

   第 二 章 稅率及稅基
第 7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
           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第 8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
           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
           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第 9 條    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當月無銷售
           價格者,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為準;其無上月或最近月份
           之銷售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銷售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或無類似貨
           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作為銷售
           價格,俟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調整徵收之。

第 10 條   進口特種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
           前項特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應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
           額及營業稅額後計算之。

   第 三 章 稅額計算
第 11 條   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依第八條規定之銷售價格,
           按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

第 12 條   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徵之稅額,依第十條
           規定之完稅價格,按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

   第 四 章 稽徵
第 13 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
           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營業時,應於事
           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前項產製廠商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後為之。但因合併
           、增加資本、營業種類或營業地址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他遷不明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
           其登記。但經查有欠繳稅額或違章未結之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

第 14 條   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稅額應於統一發
           票備註欄載明之。

第 15 條   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
           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
           價格及應納稅額。
           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
           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
           ,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
           額。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
           賣或變賣尚未完稅者,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之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
           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進口特種貨物應徵之稅額,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之;
           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17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向其總機構或其
           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特種貨物
           坐落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勞務,應分別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
           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第 18 條   納稅義務人屆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申報期限未申報或申
           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
           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營業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
           之:
           一、未設立帳簿、帳簿屆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
               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二、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
               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
           產製廠商屆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報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
           於三日內繳稅補辦申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
           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前項產製廠商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
           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第 19 條   依本條例規定核定補徵之稅款,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第 五 章 罰則
第 20 條   產製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
           未補辦或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

第 21 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
           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
           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
           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 22 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
           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第 23 條   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
           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三倍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四、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五、其他逃漏稅事實。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4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
           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第 25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 26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延伸閱讀:
政院10日修正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俗稱奢侈稅條例草案)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審查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說明(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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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同事「childish」 外文系教授判賠

嘉義大學前主任不滿現任主任說他處理系務的行為是「childish」,法官援引字典,認定「childish」有貶抑人格、貶損評價的意思,地方法院一審判賠被告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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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二十日報導埃及首次修憲公投,修憲公投案將為埃及的民主之路開啟大門,目前掌權的軍委會可望在六個月後的總統大選後將政權交給民選政府。為防止再出現「萬年總統」,修憲案將原本總統每屆六年的任期縮短為四年,並且規定只能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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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於海基會創會廿周年的慶祝園遊會上表示,兩岸交流活動今年仍會繼續增加,此外,ECFA生效及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召開後,未來經貿合作討論、陸資、陸生來台都會增加。首批陸生可望九月來台就學。去年簽署ECFA後,兩岸經貿擴大,台灣經濟成長,更帶來和平的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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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報及中央社九日報導,法務部將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改制為司法官學院,但設立司法官學院,引來司法院關切,司法院希望司法官學院應讓法官與檢察官分流受訓。司法院指出,法官和檢察官的屬性、定位、功能不同,應分開受訓,由棣屬司法院的司法人員訓練所訓練法官、檢察官學院訓練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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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十大強震(Taiwan 10 Powerful Earthqua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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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10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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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交通部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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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曾於今年225日上午在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大新館地下1樓演講廳舉辦「貪污治罪條例再修正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聽會」,針對98422日公布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條文詳附錄),所規範之犯罪主體、「來源不明之財產」範圍、處罰之刑度等議題,廣邀專家學者、各政府機關、民間團體之代表與會,並開放民眾自由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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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行政院今(3月10日)審查完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對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的非自用住宅,加課10%到15%特別稅,課稅範圍採溯及既往的從嚴原則,即「立法生效前」「取得」的不動產亦課特別稅,以避免投機者利用立法空窗期大舉購屋,政府打炒房也打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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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大概是國際房地產投機客最後才會考慮的殺戮戰場,因為德國法律對於房地產價格炒作罰則很嚴,若因炒作房價被起訴,情況嚴重的還可能成為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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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系教授詹森林近日應邀至教廷宗座拉特朗大學(LateranPontifical University)講課...由於報名學生太踴躍,許多法律系教授也希望旁聽加入討論,一般教室不堪容納,校方還特地把上課地點換到大禮堂。詹森林授課時舉出許多生動比喻,讓學生聽得津津有味,下課還圍到台前追問...詳見中央社記者羅馬報導〈詹森林教授羅馬妙語說「法」〉(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103060005&pType0=a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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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上教師與國家之間存有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基於此種地位教師不應組織工會。經過多年的爭取,去年六月一日,立法院修正工會法,通過教師可組工會,桃園縣三十位教師前天(三月五日)召開「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籌備會議,推選彭如玉出任籌備主任,邁開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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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聯合報報導,台北市美國學校家長會劉姓女會員,因家長會問題與另一名王姓女會員素有嫌隙,月前兩人在百貨公司遇到,劉女對王女比中指,讓王女氣不過,告劉女公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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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號

釋字第 6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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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則判決─台中市某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廖某,因住戶梁女在住宅進行工程,聲音太大吵到隔壁鄰居,要求停工被拒,廖某關閉電源,結果延宕梁女的工程,梁女起訴,台中地院依強制罪將廖某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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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很重要又不太重要的消息。據中央社二月十九日報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提案,將現行3月29日紀念黃花崗革命先烈的青年節改為4月27日,並增加「只紀念不放假」的2月22日全國客家日、11月25日反暴力日等紀念日。

趙麗雲等人提案的「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訂2月22日為全國客家日,主要是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去年公布農曆1月20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今年「天穿日」適逢國曆2月22日,所以訂此日為全國客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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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導,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近日將公告擴大禁止活動的區域,不僅增訂完全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也增訂「未經許可」不得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等,民眾若想一窺櫻花鉤吻鮭,未來恐怕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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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男子騎機車載女友夜遊,他讓女友坐前座,男子的前胸貼著女友的後背騎車,親暱騎車的浪漫,被攔檢的員警認為是危險駕駛,開單重罰1萬2000元,李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 他說,當天載女友到烘爐地山區夜遊和拜拜,下山時因山區氣溫低,他體貼地讓女友坐前座,希望用體溫替女友保暖;他認為員警以危險駕駛為由開單處罰過重。

法官認為員警開單確有不當,李雖未必構成危險駕駛,但仍有違規之嫌,因此撤銷原罰單,依未依規定附載人員為由罰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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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一名男子在太平郵局拾獲內裝有1萬多元現金的皮夾後,在郵局清點後據為已有,經警方追查才物歸原主,警以侵占遺失物罪送辦。但他辯稱到郵局領錢,離去時在沙發發現黑色皮夾,隨手揀起後就帶回家,因生活忙碌才沒時間交給警方,但員警認為太平郵局緊鄰太平派出所,蔡男可當下交給郵局或警員處理,認為他有企圖侵占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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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著酒杯的老師丟了工作

據二月八日媒體報導,美國有一位女老師裴恩因為臉書上一張端著酒杯的照片,丟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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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報紙看到威廉王子即將結婚想請弟弟哈利王子擔任男儐相的消息,文中提到,1981年查爾斯王子與黛安娜結婚時,邀請弟弟安德魯王子擔任「伴隨者」(supporter),英國王室一直以來的傳統是新郎選擇一位或更多「伴隨者」。 威廉王子邀請哈利王子任男儐相,打破這個多年的傳統;專家表示,男儐相的銜稱在王室婚禮上較「伴隨者」不正式。 威廉王子與凱特的婚禮還安排4位小女儐相和2位小男儐相(page boy),當版主看到page boy時,對這個英文單字感到新鮮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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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的民眾新年時都會攜家帶眷拼命往國外跑,對這片土地的了解付之闕如,為什麼有港人拼命往台灣跑呢?見台灣無論去幾多次都想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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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很難得!來台陸生,看見驚奇的寶島,只要有時間就把握片刻,盡情地享受這片美麗的土地。見來台四個月 陸生吃遍台灣小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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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版主看到兩個外國人到台灣單車旅遊環島,他們都將行程及所發生的事寫得頗為詳細,供有興趣者參考。

 2010 台灣單車環島行分享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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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版主看到一則新聞,覺得檢察官辦案愈來愈細微。兩位在不同時間、地點發生,僅案件有相似性。有一位在超商工作的楊姓女工讀生楊女因明天要考試,情緒不佳,且對方做事的態度更讓她的情緒有如火上加油,因此說對方:「動作這麼慢,白癡!」,被告上法院;另一名在台北地院民事調解室的賴姓男子,則是在調解時,因覺得對方所說令他無法理解,且憑空想像很多事情,他認為這樣亂講好像是瘋子,因而說了一句「瘋子」。兩位都被控公然污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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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6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9、10 條條文


第 7 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
           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
           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
           ,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
           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
           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
           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
           ,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
           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
           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
           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十個月前進行評鑑,作為大
           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大學已依修正前規定組成校長
           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校長遴選作業,不受第四項
           委員性別比例之限制。

第 10 條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
           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
           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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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二月十六日的媒體報導,德國政府當天說,他們即將修法,讓六歲以下兒童不必受到噪音管制,可以大喊大叫,可以盡情地玩耍。目前德國嚴格管制噪音,包括入夜後工地必須停工,星期天不准人們在自家花園或門前鋤草,因為鋤草機會產生噪音,干擾鄰居休息,版主還知道德國人也規定不能在平常時間任意的放鞭炮或燃放煙火,只有在最後一天的跨年夜,迎接新年的那一天才可以。

德國有很多嚴格法令,包括管制噪音的法令,但德國為了鼓勵人們多生孩子,準備制訂法律,允許兒童可以大喊大叫,讓兒童快樂成長。(這樣的措施,真的是站在小孩子的立場所立的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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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歲美國籍執業律師及法學教授韓明龍(Martin Kriegel),一年前踏上慕名已久的台灣,對台灣的人民、傳統文化、科技、美食、教育醫療等層面有極高評價,他決定在台灣度過下半生... 〈練拳學台語 處處美食 像超大自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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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美國的農曆新年慶祝活動嗎?瞧瞧美國紐約布魯克林第八大道的農曆春節慶祝活動!

請見以下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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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則新聞值得執法者注意!有毒癮的曾姓男子到醫院做美沙冬戒毒,喝了一口覺得不適,吐在紙杯內暫放車上,警方隨後在醫院門口攔查法辦;法官批評警方為了績效,守株待兔抓人、違法搜索,判曾無罪。 ...

見該新聞詳述〈警挑前科犯 違法搜索 硬拗入罪〉請以該關鍵字搜尋該標題之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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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天下無情人者,「情忍節」快樂;有情人者,「擒人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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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節即將來臨,各式應景糕點出爐,據媒體報導,台中市一家烘焙業者推出情趣造型的巧克力蛋糕,卻遭民眾報案檢舉「太情色」,引來警員上門關切,業者不禁大聲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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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作家撰文:向台北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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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良露:台北helpful、walkable〉→後段有新加坡作者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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