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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日報報導,來自中國江蘇的實習生蔣曉東,於2005年12月利用外國人研修制度到日本茨城縣潮來市,被研修生接收單位「白帆勞動組合」派到「富士電化工業」從事電鍍工作。2008年6月在日本茨城縣潮來市過勞死,蔣曉東(一曰:冬字)的妻子馮珠等四名家屬向日本茨城縣水戶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工作單位和接收單位賠償5750萬日圓。2010年11月,茨城縣鹿島市勞動基準監督署認定蔣曉東乃過勞死,成為日本第一位被認定為過勞死的外國人實習生。本月3日,鹿島勞動基準監督署發放總計約1100萬日圓(約100萬人民幣,450萬台幣)的補償保險金,成為日本首例就研修生或實習生過勞死提起訴訟的案件。

 

據日本國際研修協力機構統計,從1992年到2009年,共有241名研修生和實習生死亡。當中,因心腦疾患死亡的達76人。

 

轉到國內,勞委會主委王如玄10日說明,現行勞基法第42條就禁止強制加班,而如果勞工到過勞門診就醫後,醫生診斷有過勞問題,勞工可將此證明提供雇主,雇主如果還置之不理,導致勞工工作負荷過重而過勞死,雇主「應注意、未注意而致人於死」,就達到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責任,勞委會將援用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求刑。事實上現階段的勞基法,對於雇主強制勞工加班本來就有刑責,有加強宣傳的必要。

 

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如果員工遭到雇主強制加班,經查證屬實,可依第77條規定,對雇主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勞委會在九大醫學中心設置的職業病防治中心,即日起增設「過勞門診」,提供過勞高風險勞工健康風險評估,以及過勞預防建議,並建立疑似過勞通報機制,加強掌握過勞高風險事業單位。

 

目前九大職業病防治中心分別在台大醫院、台北醫學院、成大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林口長庚醫院、中國醫藥學院、中山醫學院、台東慈濟醫院及高雄醫學院。

 

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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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會:防過勞死 勿矯枉過正

媒體報導,勞工超時加班過勞死,雇主除將被加重罰款,未來還可能有刑事責任。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秘書長張致遠對此表示,政府應通盤考量,勿矯枉過正。

張致遠說,政府站在保護勞工立場值得肯定,只是勞工死亡有很多原因,在認證上有待加強。

此外,高科技業研發人員實際工作難以限制工作時數,張致遠表示,限制應該在合理範圍,......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6200199.shtml【2011/03/09 中央社】

 

延伸閱讀:

凌晨3點回家6點出門 「做死你家的事」(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3/112011031500052.html)

過勞工程師(徐紹斌)姊姊的一封信(http://blog.yam.com/bin0611/article/31149071)

違反勞基法 擬提高罰責、公布負責人更新日期:2011/03/24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基法實施二十七年來,罰責從未提高,勞委會近日完成勞基法修正草案,除將罰責提高三到五倍,另增訂「公布廠商條款」,針對違法企業,將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該草案預定三月底前送入行政院,若立法院在本會期可完成修法,今年內應可適用。

 

另值得注意的是,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日前曾表示,若超時加班讓勞工過勞死,也研議對雇主或主管課以刑事責任,勞委會目前也正蒐集相關資料,研究相關法令的可行性。

 

由於現行勞基法罰則從民國七十三年沿用迄今,由於處罰額度太低,勞委會早就打算修法提高罰責,加上前陣子勞工過勞死案件頻傳,現行罰責過低也屢次招致外界批評,因此加速勞委會修法腳步。

 

根據勞委會提出的草案,此次修法重點,針對雇主違反勞基法相關情事,罰責提高三到五倍,並增訂公佈廠商條款,針對違法企業可以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

 

其中,以提高罰責為例,草案將勞工超時工作、未全額給付工資、加班不給加班費等,罰鍰額度一律由現行的六千元到六萬元,提高為二萬到二十萬元,也就是說,未來勞工若超時工作,雇主最高得面臨二十萬元的罰鍰。

 

雇主違法解僱 最高罰45萬

 

另基於微罪除罪化趨勢,勞委會也擬將部份條文除罪化,意即行政刑罰改為行政罰,但加重罰鍰。勞委會官員說,未來如果雇主違法解僱、沒有給資遣費、退休金或預扣工資當作違約金等,罰責也從九萬元提高至最高四十五萬元。

 

至於草案中增訂的公布廠商條款,也明訂雇主有違反勞基法相關情事,如超時加班、欠薪、違反休假、職災補償、違反聘僱建教生等情事,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委會官員也解釋,針對違法企業名單公布的方式,細節會另在施行細則上訂定,不過初步規劃是在地方政府開罰時,一併公布名單,同時為了方便勞工查詢,違法企業名單也會一併登錄在勞委會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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