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上教師與國家之間存有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基於此種地位教師不應組織工會。經過多年的爭取,去年六月一日,立法院修正工會法,通過教師可組工會,桃園縣三十位教師前天(三月五日)召開「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籌備會議,推選彭如玉出任籌備主任,邁開第一步。

 

三月六日聯合報報導,籌備主任彭如玉表示,教師工會成立後,團體協商力量大,但因工會採自由入會,只有加入工會者才享有所談出的條件,換言之,協商爭取來的福利只有加入者享有。

 

她另強調,教師的素質整齊,影響層面廣,對社會的影響力大,且促進社會改革,對社會的發展正面。例如香港教師工會就具有這樣的力量,台灣到現在才成立教師工會,慢了香港半世紀。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有30位發起人,全是教師,他們推舉7位籌備委員,並由30位發起人以直接投票,從七名籌備委員中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今年五月一日勞動節,許多縣市教師計畫同步成立教師工會,為教師組織轉型的歷史揭新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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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過去幾年,各界對於「教師可否組織工會」與「教師組織應否擁有勞動三權」等問題,一直有爭論 (一般而言,學者多將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概括稱為勞動基本權或勞動三權)。為凸顯並解決教師組織發展所面臨之問題,全國教師會除持續進行修法遊說外,並曾於民國 91 9 28 日教師節當天,發動數萬會員在台北進行名為「團結 928 」的遊行活動,該次遊行即以「教師組織工會」、「還我勞動三權」為主訴求,此後,有關「教師工會」的議題即成為各界關注焦點。不過在立法院於 98 3 31 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後,《工會法》隨即於 99 6 1 日完成三讀修正,在制度上對於教師工會的禁令解除。

反對教師工會的幾個理由:

(一)特別權力關係說

(二)國情不同說

(三)教職神聖說

(四)教師專業說

(五)資方恐嚇說

(六)反對罷教說

(七)法制未臻健全說

 (擷取自〈教師工會的實踐與挑戰〉中文摘要,編著譯者:羅德水,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04777,瀏覽日期:三月七日) 本文刊載於台灣,環球法學論壇,第 8 期,出版日期: 2010.1252-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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