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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內容 |
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 有一處自用住宅 |
持有一處自用住宅的民眾,新買房屋, 導玫持有兩戶房地, 在新房地移轉登記日起一年內出售原房地 |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 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 |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的房地 |
經核淮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 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
銷售因繼承或遺贈取得的房地 |
營業人與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 |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 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
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 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 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處分 |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折除 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 |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的房地 |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註:免課內容(豁免內容),依三讀通過之內容為準。(已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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