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律系教授詹森林近日應邀至教廷宗座拉特朗大學(LateranPontifical University)講課...由於報名學生太踴躍,許多法律系教授也希望旁聽加入討論,一般教室不堪容納,校方還特地把上課地點換到大禮堂。詹森林授課時舉出許多生動比喻,讓學生聽得津津有味,下課還圍到台前追問...詳見中央社記者羅馬報導〈詹森林教授羅馬妙語說「法」〉(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103060005&pType0=a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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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LAW法律 (37)
- Mar 08 Tue 2011 00:44
詹森林教授羅馬妙語說「法」
- Mar 07 Mon 2011 04:07
教師可組工會了…桃園縣教師組工會 五月時成立
在法理上教師與國家之間存有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基於此種地位教師不應組織工會。經過多年的爭取,去年六月一日,立法院修正工會法,通過教師可組工會,桃園縣三十位教師前天(三月五日)召開「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籌備會議,推選彭如玉出任籌備主任,邁開第一步。
- Mar 06 Sun 2011 08:55
不要隨便對人比中指... 新聞/對人比中指 被以公然侮辱罪起訴
據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聯合報報導,台北市美國學校家長會劉姓女會員,因家長會問題與另一名王姓女會員素有嫌隙,月前兩人在百貨公司遇到,劉女對王女比中指,讓王女氣不過,告劉女公然侮辱。
- Mar 05 Sat 2011 07:33
司法院釋字第 685 號解釋(民國 100年3月4日)
釋字號 |
釋字第 6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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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04 Fri 2011 01:37
住戶要互相體諒、包容......[法院判決]逕對住戶斷電 社區主委被判刑
最近有一則判決─台中市某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廖某,因住戶梁女在住宅進行工程,聲音太大吵到隔壁鄰居,要求停工被拒,廖某關閉電源,結果延宕梁女的工程,梁女起訴,台中地院依強制罪將廖某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 Feb 28 Mon 2011 02:01
千萬別抱女友騎車... 抱女友騎車 警罰1萬2 判繳300元
新北市一名男子騎機車載女友夜遊,他讓女友坐前座,男子的前胸貼著女友的後背騎車,親暱騎車的浪漫,被攔檢的員警認為是危險駕駛,開單重罰1萬2000元,李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 他說,當天載女友到烘爐地山區夜遊和拜拜,下山時因山區氣溫低,他體貼地讓女友坐前座,希望用體溫替女友保暖;他認為員警以危險駕駛為由開單處罰過重。
法官認為員警開單確有不當,李雖未必構成危險駕駛,但仍有違規之嫌,因此撤銷原罰單,依未依規定附載人員為由罰300元。
- Feb 27 Sun 2011 02:44
撿到錢要記得拿給警察 否則恐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據報載一名男子在太平郵局拾獲內裝有1萬多元現金的皮夾後,在郵局清點後據為已有,經警方追查才物歸原主,警以侵占遺失物罪送辦。但他辯稱到郵局領錢,離去時在沙發發現黑色皮夾,隨手揀起後就帶回家,因生活忙碌才沒時間交給警方,但員警認為太平郵局緊鄰太平派出所,蔡男可當下交給郵局或警員處理,認為他有企圖侵占之嫌。
- Feb 21 Mon 2011 00:20
稱人白癡、瘋子 檢方認為係口頭禪獲不起訴
今天版主看到一則新聞,覺得檢察官辦案愈來愈細微。兩位在不同時間、地點發生,僅案件有相似性。有一位在超商工作的楊姓女工讀生楊女因明天要考試,情緒不佳,且對方做事的態度更讓她的情緒有如火上加油,因此說對方:「動作這麼慢,白癡!」,被告上法院;另一名在台北地院民事調解室的賴姓男子,則是在調解時,因覺得對方所說令他無法理解,且憑空想像很多事情,他認為這樣亂講好像是瘋子,因而說了一句「瘋子」。兩位都被控公然污辱罪。
- Feb 19 Sat 2011 12:05
100-01-26修正大學法條文第 7、9、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6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9、10 條條文
第 7 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
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
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
,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
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
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
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
,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
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
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
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十個月前進行評鑑,作為大
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大學已依修正前規定組成校長
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校長遴選作業,不受第四項
委員性別比例之限制。
第 10 條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
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
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 Feb 15 Tue 2011 21:53
法官辦案 隱藏在證據下的另一面...警挑前科犯 違法搜索 硬拗入罪
此則新聞值得執法者注意!有毒癮的曾姓男子到醫院做美沙冬戒毒,喝了一口覺得不適,吐在紙杯內暫放車上,警方隨後在醫院門口攔查法辦;法官批評警方為了績效,守株待兔抓人、違法搜索,判曾無罪。 ...
見該新聞詳述〈警挑前科犯 違法搜索 硬拗入罪〉請以該關鍵字搜尋該標題之網頁。
- Feb 13 Sun 2011 18:48
這樣的情人節蛋糕會很情色嗎?... 蛋糕太情色?遭警蒐證
- Feb 06 Sun 2011 05:31
你知道嗎?監察委員曾是民意代表
- Feb 05 Sat 2011 11:59
100.1.26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第 3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Jan 31 Mon 2011 08:17
首件不作為訴訟 消基會告六家銀行(連結至消基會所發布的詳細新聞稿)
有新聞媒體說這是首件不作為訴訟!(這六家銀行分別是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銀行,提起本件不作為訴訟)
- Jan 19 Wed 2011 14:27
中華民國法律的大進步!─解禁!大學生受處分 可對學校提訴願和行政訴訟
- Jan 08 Sat 2011 00:17
[T, add]這則新聞的法官對死刑的獨特看法,發人深省!
- Jan 05 Wed 2011 00:02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的兵役法施行法條文─關於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其申請出境之限制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的兵役法施行法條文─關於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其申請出境之限制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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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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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48 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
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
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
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
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
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
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
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
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
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
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
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
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
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
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